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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94年度,997號
TCEV,94,中補,997,2005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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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中補字第997號
原  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
被   告 鴻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峰騰
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6,000元,應
   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
   尚應補繳33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(三)提出被告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吳美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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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○○○○○○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崎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