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845號
TCDV,113,司聲,845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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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845號
聲 請 人 林育生




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,聲請延展清
算完結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;前開規定,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,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查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50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 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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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