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837號
聲 請 人 劉曜誠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耀企業有限公司為行使權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天耀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
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
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
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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