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693號
TCDV,113,司聲,693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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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693號
聲 請 人 曾鈺婷
相 對 人 楊梓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,38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業經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/10,餘 由原告楊立琪負擔,遂確定在案。經查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9,910 元及醫療查詢費用4,690元,合計14,600元,此有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及光田綜合醫院收據影本在卷可稽。從而,本 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380元(計算式 :14600元×3/10)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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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