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640號
TCDV,113,司聲,640,2024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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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640號
聲 請 人 張信偉金洽興禮儀社

相 對 人 紀幃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81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752號 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,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750元由相 對人負擔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嗣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,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據上訴,經本院112年度簡上 字第420號判決,並諭知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聲請人負擔,全案而告 確定在案,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 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比對暨參聲請人所提出 之單據資料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,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計算書: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。 第二審證人旅費 540元 第二審裁判費 1,500元 由相對人預納。 說明: 一、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:  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00,000元,相對人就敗訴部分71,420元提起上訴,聲請人未就敗訴部分上訴,故128,580元部分業已確定,已確定之訴訟費用為1,350元【計算式:2100×128580/200000 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】。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,由相對人負擔之比例為36%即486元【計算式:750÷2100=36%,1350×36%=486】,餘由聲請人負擔即864元(計算式:0000-000)。 二、第一審判決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: 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50元(算式:0000-0000),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,040元(算式:1500+540),合計為2,790元,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予以計算,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1,395元(算式:2790×1/2),聲請人應負擔部分為1,395元(算式:0000-0000)。 三、綜上,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,259元(計算式:864+1395)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,881元(計算式:486+1395),經兩造所應向他造負擔之金額為抵銷後,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1元(計算式:0000-0000=38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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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