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626號
聲 明 人 宋亞璇
宋哲維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宋竣亦
蘇佳鈴
聲 明 人 蘇柏全
上 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阮碧鳳
蘇曜暉
聲 明 人 蘇世宗
上 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陳慧諭
蘇炳棋
聲 明 人 劉芃昕
劉蔚廷
劉蔓妘
上三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蘇佳美
劉宗祐
聲 明 人 蘇誌偉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蘇坤隆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死 亡,聲明人宋亞璇、宋哲維、蘇柏全、蘇世宗、劉芃昕、劉 蔚廷、劉蔓妘、蘇誌偉為被繼承人之孫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,爰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 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蘇坤隆於113年3月11日死亡,聲明人宋
亞璇、宋哲維、蘇柏全、蘇世宗、劉芃昕、劉蔚廷、劉蔓妘 、蘇誌偉為被繼承人之孫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 ,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蘇坤隆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。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 等繼承人中,除蘇明宏、蘇佳鈴、蘇曜暉、蘇炳棋、蘇佳美 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,尚有蘇勇松未為拋棄繼承,此 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說明,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蘇勇松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,是聲明人等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,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從而 ,聲明人宋亞璇、宋哲維、蘇柏全、蘇世宗、劉芃昕、劉蔚 廷、劉蔓妘、蘇誌偉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