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1464號
TCDV,113,司繼,1464,2024050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464號
聲 請 人 巫晉

巫晉

巫云

共同
法定代理人 巫文通

蘇瑞玲

聲 請 人 蘇子翔

上一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蘇孟品


許佳華

聲 請 人 蘇芊瑜

上一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蘇孟昱

黃楚鈞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蘇森雄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 ,聲請人巫晉豪、巫晉賢、巫云彤、蘇子翔蘇芊瑜為被繼 承人之孫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提出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核備云云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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父母、兄弟姐妹、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



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,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三、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森雄於113年2月16日死亡,聲請人巫晉豪 、巫晉賢、巫云彤、蘇子翔蘇芊瑜為被繼承人之孫,屬第 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,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渠等之戶籍謄本為證, 堪信為真實。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 繼承人有蘇瑞金蘇瑞琴蘇孟禮、蘇孟誠、蘇瑞云、蘇夢 強、蘇孟品、蘇孟昱蘇瑞玲蘇珮歆,而上開繼承人中, 除蘇夢強、蘇孟品、蘇孟昱蘇瑞玲蘇珮歆於本案中聲明 拋棄繼承外,尚有蘇瑞金蘇瑞琴蘇孟禮、蘇孟誠、蘇瑞 云未為拋棄繼承,此有上開書證附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與 說明,因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 蘇瑞金蘇瑞琴蘇孟禮、蘇孟誠、蘇瑞云既未為拋棄繼承 或喪失繼承權,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,自不得預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。從而,聲請人巫晉豪、巫晉賢、巫 云彤、蘇子翔蘇芊瑜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