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922號
聲 請 人 吳玉山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
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補正本票原本一張。
三、提示日為何?(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)。
四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業於
101年12月6日經授中字第1013281015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
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
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
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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