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683號
聲 請 人 謝艾家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秀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提示日為何?(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)。
㈡確認請求每月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?
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%
之上限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