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
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
代 理 人 朱鏡儒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喬領企業有限公司、林成森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㈡提出具有受任人朱鏡儒簽章之委任狀正本。(因原委任狀無
受任人朱鏡儒之簽章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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