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409號聲 請 人 邱升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嘉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二、確認提示日為「112年6月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請陳報正確之 提示日期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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