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4409號
TCDV,113,司票,4409,2024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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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409號
聲 請 人 邱升村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嘉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確認提示日為「112年6月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請陳報正確之
提示日期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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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