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
聲 請 人 廖宥銨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啟中、洪永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確認票面金額10萬元,到期日未載之本票發票日為何?如有
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確認相對人為洪「啟」中抑或洪「啓」中?並提出相對人洪
啟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永賢(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