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6年度,5377號
TCDV,106,司票,5377,2017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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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5377號
聲 請 人 劉慶輝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楠湧林進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所載票面金額150萬元是否有誤載
  (所提出本票票面金額為350萬元)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
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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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