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77號聲 請 人 劉慶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楠湧、林進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所載票面金額150萬元是否有誤載 (所提出本票票面金額為350萬元)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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