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94年度,918號
TCEV,94,中補,918,2005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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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中補字第918號
原   告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有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
   繳裁判費1,55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
   補繳55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(三)提出被告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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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