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18號
原 告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有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
繳裁判費1,55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
補繳55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(三)提出被告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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