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3903號
TCDV,113,司票,3903,2024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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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903號
聲 請 人 林昊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定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利率為〝年利率百分之12〞之記載是否有誤?
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6%計算利息。)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〝113年3月26日〞是否有誤?(查利息
應自提示日即113年4月25日起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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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