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3788號
TCDV,113,司票,3788,2024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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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
抗 告 人 林俐錞


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許智雄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
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
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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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