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抗 告 人 林俐錞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許智雄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駁回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