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
聲 請 人 歐靜蜜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明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「㈠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㈡提出本票原本(票據號碼:CH078502) 一張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500元,惟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