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98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
相 對 人 A01即A05之繼承人
相 對 人 A02即A05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A06 (真實姓名、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)
相 對 人 A03即A05之繼承人
兼法定代理
人 A04即A05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A05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A05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4年11月3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債務人對權利人(即抵押權人)所 負現在(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、透支、貼現、承兌、票據、墊付應收款項、保證、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應收帳款承購、代墊 保證款項、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、代墊保 險費、代墊管理費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4年11月2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.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A05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嗣被繼承人A05於民國108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,500,000 元,清償日為民國115年7月3日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並 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料屆 期不為清償,計尚欠本金2,344,3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。 雖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部分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因贈與 登記與A01、A02,而後剩餘部分又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分 割繼承之原因登記與相對人A01、A02、A03、A04,惟其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據、授信約定書、相 對人戶籍謄本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催告書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、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外埔區 風坑段 187 1,377.34 全部 (A01:1000分之365; A02:1000分之365; A01、A02、A03、A04: 公同共有1000分之27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