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199號
TCDV,113,司拍,199,2024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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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洪志騰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嘉欽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3年3月1 4日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1,000  ,000元之普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詎屆期未為清償,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,經 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80-96 71.00 4分之1 2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80-97 3.00 4分之1
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56 臺中市北區錦村段380-96、380-97 主要用途:住家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層 數:2層 一層:41.40 二層:57.92 騎樓:14.00 合計:113.32 4分之1 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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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