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杜盈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旻哲
債 務 人 蔡倍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蔡旻哲、債務人蔡倍維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1年2月23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5,17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41年2月21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.5之 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旻哲、蔡倍維,債務額比 例:全部。
嗣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7日邀同債務人 蔡倍維及第三人王滿足為連帶保證人,與聲請人另簽訂保證 書,保證書第一、二條約明連帶保證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,保證債務分別為360 萬元、1450萬元,合計1810萬元。而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於109年5月7日、110年10月23日及110年12月23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7筆①壹拾柒萬元②陸拾捌萬元③貳佰捌拾捌萬 元④柒拾貳萬元⑤柒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⑥貳拾參萬參仟 參佰參拾元⑦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 期限利益。詎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屆期未為清償, 債務人蔡倍維亦未履行保證債務,計尚欠本金5,784,150元 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而債務人蔡倍維已於111年1 2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旻 哲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授信契約書、保 證書、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 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 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 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 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清水區 銀聯 1760-3 248.00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8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住宅、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:79.45 二層:79.45 三層:79.45 屋頂突出物:21.24 合計:259.59 陽台:15.64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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