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欣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8年9月3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3,68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8年8月28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、透支、票據、保 證、所生債務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實 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林欣蓓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嗣債務人林欣蓓於108年9月5日邀同第三人江政修為一般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1,4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28年9月5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
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113年2月5日即未 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1,0242,554元及利 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購屋貸款契約等 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寶山 1187-29 91.00 全部 2 臺中 南屯區 寶山 1187-30 51.00 全部 3 臺中 南屯區 寶山 1187-31 423.00 22分之1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3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○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、停車空間、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一層:62.03 二層:60.13 三層:56.84 突出物:9.67 合計:188.67 陽台:10.92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○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