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153號
TCDV,113,司拍,153,202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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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許再興


相 對 人 柯茂盛柯茂林之繼承人


柯茂男柯茂林之繼承人


柯茂燈即柯茂林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 。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,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。依此規定,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,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(最高法院85年 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柯茂林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3年10月27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13,44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   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



     、貼現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之債務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5年7月17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  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 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、 管理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柯茂林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 借款人即被繼承人柯茂林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 款6,18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 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 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。嗣柯茂林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 日死亡,相對人柯茂盛柯茂男、柯茂燈為柯茂林之繼承人 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詎柯茂林之繼承 人即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後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 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,830,000元,及利息、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等。雖相對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惟已因繼承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據、授信約定書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 本、本院家事法庭函、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  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。又雖被繼承人柯茂林 死亡後,上開抵押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惟按不動產所有權 因繼承取得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,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 效要件,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,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 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,且依首揭說明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時,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。 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依上開之規定,於法有合,自應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

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霧峰區 大圳頭 497 57.23 8分之1 2 臺中市 霧峰區 大圳頭 498-3 905.28 全 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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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