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8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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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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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郭美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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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蘭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直接聲請 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、財產所得資料、商業保險 投保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香 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查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