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74569號
TCDV,113,司執,74569,2024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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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456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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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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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蔡盟從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三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盟從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、解約金、責任準備金債權,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,非位於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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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