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69771號
TCDV,113,司執,69771,202405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9771號
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晉崙洪朝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廖晉崙洪朝勝對第三人之保 險給付等債權,該第三人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南港區, 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