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68884號
TCDV,113,司執,68884,2024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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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8884號
債 權 人 趙立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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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海甄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僅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、 健保、郵局存款、保險等資料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七 堵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林美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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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