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8167號
債 權 人 趙宥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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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慧婷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苗栗縣之不動產 ,且該不動產所在地為苗栗縣通霄鎮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 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