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30631號
TCDV,113,司執,30631,2024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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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0631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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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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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益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60元,經 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 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美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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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