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3年度,177號
TCDV,113,司司,177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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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蔡永元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
上列聲請人聲報睫美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法,催告債權人 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知。又前開規定 ,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8條、第113第2項定 有明文。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 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,以便達成清償債 務之目的,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 ,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,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 欠債務應為清償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睫美行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,已報請主 管機關為解散登記,現已完結清算,爰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 查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固主張其為睫美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並提出 該公司股東會議紀錄、股東同意書等件為據,惟經本院查詢 案件繫屬資料結果,本院從無受理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 之案件,且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資料,查知聲請人亦 未依首皆規定,公告催告睫美行有限公司之債權人,應於相 當期限內申報債權,例如刊登新聞紙等。則聲請人於催告債 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前,即於113年5月21日造具相關表冊,例 如資產負債表,並送監察人查核同意,並以該表冊聲報清算 完結,基此,聲請人造具表冊時,尚未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 債權,則是否尚有最新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,聲 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,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 完結。是以,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 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聲請人首應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,經 本院審核准予備查後,復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,重 新踐行相關程序,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 收支表、損益表、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剩餘財產 分配表、清算所得申報書(附稅捐機關收據)等資料,於法 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,始為合法,併此敘明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

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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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睫美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