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261號
TCDV,113,司催,261,2024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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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61號
聲 請 人 林燕雪

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應為何人?(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
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如有錯誤,請具狀更正聲請人,並
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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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