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騰宇流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詠涵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金額為何?(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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