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824號
TCDV,113,司促,7824,202405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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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
債 權 人 張哲鴻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栢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固提出債務人簽名用 印之借據及本票等件影本為據,惟經核該借據並未載明清償 日及簽訂日期,另本票亦未載明發票日期,而債權人亦未提 出催告債務人返還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之釋明資料(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、反面等)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。職是, 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,揆諸 前開規定,其聲請即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是以,債權人應於 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,或另依其 他訴訟程序辦理,方為適法,併此敘明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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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