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179號
TCDV,113,司促,7179,202405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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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
債 權 人 林憲安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仁地陳玉樹陳宏仁發給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且依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所謂表明 當事人,除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,並應適當載 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,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 混淆。蓋督促程序首重迅速,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,是為 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,債權人向法 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,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 暨其住、居所,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仁地陳玉樹陳宏仁核 發支付命令,未表明債務人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,例如: 出生日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等。且經本院按債權人於聲請 狀所載債務人之地址即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○0號,以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結果表附卷可稽。又債權人經本院裁定通知限期補正提出債 務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 1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。是以,債權人未能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 ,則本件不僅債務人之身分未能特定,其管轄權之審認亦難 為繼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然而債權人嗣於備齊 相關資料,合於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規定之相 關要件後,仍得另行聲請法院依法核發支付命令,或可循一 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,並在審理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, 以維權益,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 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

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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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