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0號
原 告 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政泰
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
被 告 甲○○
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清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,二造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
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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