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5074號
TCDV,113,司促,15074,2024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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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君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太平區興隆路之住所已辦理 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彰化市,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 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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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