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840號
TCDV,113,司促,14840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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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4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債 務 人 呂憲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
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呂憲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
期間自89年2月2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,
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
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
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
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
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
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
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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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