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洪名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零壹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一點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洪名俊於民國(下同)109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560,000元整,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5年12月29
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.180固定計
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
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32,014元未還
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
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
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
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