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803號
TCDV,113,司促,14803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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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吳清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、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
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,依
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
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,
合先敘明。(二)、債務人吳清福於103年4月起向聲請人借信
用貸款三筆,分別為新臺幣(1)190,000元、(2)200,000元、
(3)90,000元。詎料債務人吳清福於112年08月10日起即未依
約繳納本息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
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約定書約定,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
即全部清償。(三)、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
人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
及約定書各3件、放款明細3件、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48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31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 002 新臺幣81163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 003 新臺幣29826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31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(月)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81163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(月)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29826元 吳清福 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(月)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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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