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711號
TCDV,113,司促,14711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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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
債 權 人 黄清海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之負責人姓名及住址為何?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?(因所載借款
之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為發票68元不相符。)
㈢本件若為借款,請提出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借款之相關
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匯款收據影本或轉
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。)
㈣陳報債權人黄清海的實際住居所地及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
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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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