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552號
TCDV,113,司促,14552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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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沈佩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,及本
金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7
月18日、110年1月12日、112年3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
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
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
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
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
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
至民國113年5月1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6,813
元,及其中本金55,573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5月19日止,帳款尚餘56,813元及其中本金55,573元部分
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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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