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478號
TCDV,113,司促,14478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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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8號
債 權 人 曾士原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蔡素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債務人借款之原因
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(如借據、票據等)。
㈡說明債權人與富源之關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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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