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8號債 權 人 曾士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蔡素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債務人借款之原因 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(如借據、票據等)。 ㈡說明債權人與富源之關係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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