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476號
TCDV,113,司促,14476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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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6號
債 權 人 許伯源
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怡汶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(因訴訟標的金額23,000元之記載
,與請求標的、原因事實中記載3萬元未合)。
㈢請求原因事實中關於「以附表所示時間,以附表所示之方
,詐騙債權人,使債權人陷於錯誤於...匯入3萬元」之記
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簡易判決處刑
書及附表中未記載任何債權人許伯源被詐騙之經過)。
㈣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得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
之依據?(如警局報案單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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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