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470號
TCDV,113,司促,14470,202405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
債 權 人 陳國彰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宇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㈢補正債務人借款及清償期屆至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(借據、
票據、催告回執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