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433號
TCDV,113,司促,14433,202405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江宸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陸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0936元
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
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