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197號
TCDV,113,司促,14197,202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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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黃法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黃法文於民國112年06月21
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
至民國119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955,467元正未給
付,其中940,989元為本金;14,47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9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0989元 黃法文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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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