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178號
TCDV,113,司促,14178,202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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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17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張仁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仁福於88年08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
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
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
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
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78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4910元 張仁福 自民國91年0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%,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137390元 張仁福 自民國9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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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