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
債 權 人 李威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㈢提出利息8萬元得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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