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耀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12
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2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9,9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