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784號
TCDV,113,司促,13784,2024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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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
債 權 人 柯曾嘉興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郁錡金合發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匯款22000元之匯款收據影本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匯入14萬元之債務人帳戶之金額
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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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