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
債 權 人 陳建昌
債 務 人 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
司
法定代理人 洪家和
債 務 人 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程揚
一、㈠債務人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
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
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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